根据《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32号)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对丽水市区年度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的廉购价、优惠价通告如下:
北城区块(中心城区)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为元/㎡,优惠价为元/㎡;储藏间价格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南城区块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购价为元/㎡,优惠价为元/㎡;储藏间价格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联城区块已经具备公寓安置条件,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的廉购价、优惠价及储藏间、车库(位)认购标准参照南城区块标准执行。
本通告自年5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年3月17日
来源
丽水发布
编辑
谢佳俊责编
王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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