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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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现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一)
被执行人季克松,男,年2月6日出生,住庆元县举水乡落岭村。
季克松应偿还叶某某代偿款10.57万元及利息,庆元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季克松仍未履行。
(二)
被执行人叶斌,男,年1月2日出生,住庆元县竹口镇陈龙溪村。
叶斌应偿还吴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款10.23万元及利息,庆元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叶斌仍未履行。
(三)
被执行人钟良林,男,年4月20日出生,住庆元县松源街道松源新居。
被执行人王传姿,女,年3月3日出生,住庆元县松源街道松源新居。
钟良林、王传姿应偿还吴某某等借款68.34万元及利息,庆元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钟良林、王传姿至今只履行了2.99万元,剩余部分仍未履行。
(四)
被执行人叶库花,女,年11月4日出生,住庆元县松源镇菇市三路。
叶库花应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县支行等借款.9万元及利息,庆元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叶库花仍未履行。
(五)
被执行人练秀花,女,年9月13日出生,住庆元县濛洲街道横城北路。
练秀花应支付姚某抚养费1万元及利息,庆元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练秀花仍未履行。
(六)
被执行人王黎英,女,年10月20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大洋河小区。
王黎英应偿还鲍某某借款1万元及利息,庆元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王黎英仍未履行。
(七)
被执行人沈正花,女,年12月28日出生,住庆元县竹口镇竹口猫岗。
沈正花应偿还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款7.38万元及利息,庆元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沈正花仍未履行。
(八)
被执行人陈青,男,年1月8日出生,住庆元县濛洲街道吾石岭村。
陈青应偿还朱某某等借款27.87万元及利息,庆元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陈青仍未履行。
(九)
被执行人方俊,男,年2月14日出生,住庆元县屏都街道余村。
方俊应偿还刘某某纠纷款11.26万元及利息,庆元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方俊仍未履行。
(十)
被执行人周大元,男,年3月19日出生,住庆元县隆宫乡中村。
被执行人胡光城,男,年4月25日出生,住庆元县隆宫乡莲湖村。
周大元、胡光城应偿还何某某借款1万元及利息,庆元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周大元、胡光城仍未履行。
(十一)
被执行人陶义荣,男,年4月21日出生,住庆元县隆宫乡隆宫村。
陶义荣应偿还刘某某赔偿款7.76万元及利息,庆元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陶义荣仍未履行。
(十二)
被执行人叶飞,男,年8月24日出生,住庆元县屏都街道官山头村。
叶飞应偿还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款4万元及利息,庆元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叶飞仍未履行。
(十三)
被执行人邝光文,男,年6月15日出生,住庆元县黄田镇陈边村。
被执行人吴微微,女,年6月4日出生,住庆元县濛洲街道东门新村。
邝光文、吴微微应偿还季某某等借款.5万元及利息,庆元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邝光文、吴微微仍未履行。
(十四)
被执行人赖明宝,男,年10月23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灯塔小区。
被执行人吴堂女,女,年4月27日出生,住庆元县隆宫乡隆宫村。
赖明宝、吴堂女应偿还刘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庆元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赖明宝、吴堂女仍未履行。
(十五)
被执行人毛守军,男,年12月7日出生,住庆元县荷地镇荷地街。
毛守军应偿还吴某某等借款.1万元及利息,庆元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毛守军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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