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
龙泉市人民法院和缙云县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了
两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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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
6月5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社区,在(石达)石不锈钢产业聚集地,对一起非法排放酸洗废液污染环境案件进行巡回审判。
巡回法庭现场
被告人陈某、丁某是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工作人员,因未认真履职,导致酸洗液排放进入外环境,经监测,外排的废水中总镍、总铬、六价铬的含量均超过国家允许排放的最高值。龙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丁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当天还邀请了龙泉市政协委员、市环保局相关人员、企业代表及群众多人全程参加庭审观摩,通过现场普法,提高全民环境保护参与度,实现“巡回一案,影响一片”的效果。
缙云县
6月5日,缙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危废环境刑事案件,当庭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件回顾年11月,缙云分局接到双溪口乡人民政府反映,双溪口乡平坑口村堆有大量不明固体废物。
经调查,该固体废物是仙居人金某某所留。金某某于年租赁厂房,从事金属镍的提炼,并将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露天倾倒,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停产后,金某某一直未对上述倾倒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经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样品检测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认定,被告人金某某倾倒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年4月12日,缙云分局将该案件移送缙云县公安局,4月26日,缙云县公安局对金某某涉嫌随意倾倒危废案予以立案,5月14日,县公安局对金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宣判结果年6月5日,缙云县法院对该起案件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达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万元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判决生效后金某某即支付给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元、监测费元,合计元。
道路千万条,环保第一条
环保不达标,亲友两行泪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肆意破坏生态环境
触碰法律底线终将付出惨重代价
供稿:龙泉分局、缙云分局
制作校对
郑智勇责任编辑
郑茹茹
审核
厉日红签发
蓝木申
●雷金松局长赴云和调研生态环境工作
●年度执法大练兵,丽水的环境执法铁军要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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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二污普工作者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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