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单位(学校),有关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将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根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要求,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于年7月22日前结束。请各县(市、区)教育局按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宣传、认定工作。
二、分级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规定,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各县(市)教育局现场确认、丽水市教育局负责组织认定,其中市直、莲都区及开发区的申请认定人员直接到丽水市教育局现场确认。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现场确认和组织认定,其中市直、开发区的申请认定人员由莲都区教育局负责现场确认和组织认定。
三、收费标准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46号)精神,并报经市物价局同意,对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试人员可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每人元。已经取得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员不再组织考试,也不收取考试费用。
四、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一)网上报名
申请认定人员请于年5月10~17日(工作日上班时间)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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