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上午,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遂昌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县长包炜受贿罪一案,对被告人包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包炜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包炜在担任遂昌县云峰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遂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遂昌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村集体征地向街道办事处借款、项目政策处理、项目立项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万元。松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包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包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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