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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继续全面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范围、规定要求招生。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同城化待遇,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妥善安排有关教育优待对象子女入学,全面巩固控辍保学工作成果,严厉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坚决维护良好教育生态。
二有关重点工作1.认真做好报名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完善“公民同招”操作细则,全面推行无纸化入学报名,改进招生入学服务平台,优化报名录取流程。市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年秋季招生计划(详见附件),纳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当地学校招生计划一并公布,同步报名。各地小学、初中报名工作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每位适龄儿童少年只能在一个县(市、区)及开发区招生平台报名,公民办学校同步报名。其中,符合条件并有意向就读县(市、区)属民办学校或市属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最多可填报第一至第三共3个民办学校志愿(丽水经济开发区适龄儿童少年填报民办学校的,在莲都区招生平台报名)。报名期间,除资格审核外,各地各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学生自主填报志愿。建立丽水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智慧管理平台,并与各地报名平台联网,统一管理民办学校志愿填报数据。
2.严格报名资格审核。充分考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龄尚小的实际,为保护未成年适龄儿童少年健康快乐成长,坚持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就近入学,反对适龄儿童少年到不具备实际监护条件的异地就读。对父母获得社保、住房等入学报名资格不足6个月(年1月1日以后获得)的适龄儿童少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审核其是否具备实际监护条件。对临时创设满足当地社保、住房等入学报名资格而不具备实际监护条件的不良现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坚决予以纠正。加强全市报名信息联网共享,若发现有多地报名的,将取消报名资格。
3.规范招生工作方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公办学校学区范围、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包括招生人数、班级数、班额、可寄宿学位、收费标准等)、入学报名条件、各学校联系方式、“公民同招”录取结果等信息。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挑选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4.有序开展录取工作。全市各地公办学校于8月25日前完成录取工作。对出现户籍生入学学位爆棚的公办学校,要基于公开公平、相对就近就便原则,统一操作规则、统筹安排,平稳有序实施户籍生入学的分流调剂。全市民办小学、民办初中录取工作原则上在7月底前完成。市属民办学校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与当地民办学校同步录取。民办学校录取工作遵循“志愿优先、随机派位”原则。当学校第一志愿报名人数超过核定的招生计划数时,第一志愿报名对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当学校第一志愿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的招生计划数时,第一志愿报名对象一次性全部录取;学校前一志愿未招足的计划,在后续志愿报名对象中录取,录取办法同上,直至完成学校招生计划。被前一志愿录取的对象,不再参与后续志愿录取。当所有志愿报名对象均已录取,学校仍未招足的计划,可转为补招计划。
5.统筹安排补招工作。县(市、区)属民办学校未招足的计划,可进行县(市、区)域补招。市属民办学校未招足的计划,可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市域补招,录取工作初定于8月2日进行。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再参加补招。补招录取工作遵循“志愿优先、随机派位”原则。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坚决纠正和查处招生过程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于违规违纪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公办、民办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违规的民办学校,还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补招资格、停止当年招生、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在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中不作为或工作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按管理权限对有关负责人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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