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1号令)第四十五条“廉购价、优惠价的确定,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的年度价格为准;廉购价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优惠价不高于公寓建设的成本价。公寓式住宅市场价按照安置房交付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确定。公寓式住宅廉购价、优惠价由市政府另行公布”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对年度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公寓安置的廉购价、优惠价通告如下:
北城区块(中心城区)农民公寓住宅廉购价:元/平方米,农民公寓住宅优惠价:元/平方米;柴间价格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南城区块农民公寓住宅廉购价:元/平方米,农民公寓安置优惠价:元/平方米;柴间价格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联城区块已经具备公寓安置条件,公寓安置的廉购价、优惠价及柴间、车库(位)认购标准参照南城区块标准执行。
特此通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
年5月5日
来源:丽水发布
赞赏
转载请注明:http://www.lishuishizx.com/lssxs/7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