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近日,丽水市司法局启动落实四类服刑罪犯特赦相关工作。
根据《决定》精神,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充分认识对四类服刑罪犯特赦的重大意义,明确特赦罪犯类型,深入调查,掌握实情,严肃对待,依法办案,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这四类罪犯可以被特赦国家主席习近平8月29日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根据主席特赦令,对依据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主席特赦令指出,对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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