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村(社区)组织换届中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告
为确保我区村(社区)组织换届工作公平公正、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村(社区)组织换届中拉票贿选以及破坏选举秩序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竞选人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由本人、亲友、竞选团队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手段,收买本村选举人、其他竞选人、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企图影响选举人意愿的行为,有下列拉票贿选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1.向选举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电子红包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进行拉票的;
2.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
3.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或为选举人缴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或私自以提供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名义动员外出人员回乡为其投票或阻止为他人投票的;
4.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
5.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的;
6.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社区)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居)民债务,或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方式进行拉票的;
7.以违反规定分发村(社区)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缴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
8.私自通过打电话、发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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