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国家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制度,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现将排污许可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申领
对象
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排放污染物但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申领
条件
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建设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有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
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质
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
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需提供的
材料
详见《丽水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4其他
事项
请于年12月12日前至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莲都区分局办理。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联系人:张丽,()
附件:丽水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莲都区分局
来源: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莲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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